通知公告

关于确认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编辑:    浏览: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果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4年。

  一、建议各位教职工2024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要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如确定较上年无变动的教职工,可以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在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确认即可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2023年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需要修改2024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3年去世,2024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4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2024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4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有疑问的,可向财务处王文盛老师进行咨询,电话:(861)80123。

财务处

2023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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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编辑:    浏览: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果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4年。

  一、建议各位教职工2024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要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如确定较上年无变动的教职工,可以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在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确认即可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2023年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需要修改2024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3年去世,2024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4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2024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4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有疑问的,可向财务处王文盛老师进行咨询,电话:(861)80123。

财务处

202312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