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和专利费用支付的几条规定
校内各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和《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三)专利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以上规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doc
2.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doc
科学技术处 财务处
2020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