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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会计结算业务规程

发布时间:2007-08-05    编辑: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使广大教职工全面了解会计业务处理的要求和程序,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将日常会计结算业务中各种规章、办法、程序等整理规范如下:

一、明确责任人员

(一)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和会签制度,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会签人、经办人,并提供单位负责人、会签人的签字字样。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部门,因单位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而影响报销结算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各相关单位自负。

(二)校机关、直属、教学、科研、后勤、基建等校内各单位经费的借支、报销等事项,由各单位指定经办人负责办理。

(三)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当事人)作为经办人,按照不同种类科研经费的审批管理办法,分别办理分配、借支、报账等事项。

(四)代管款项、专用基金等项目由经费主管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审批及报账事项。

(五)财务经办人必须是在册在岗的教职员工。

(六)经办人在办理各种财务事项时应当了解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索取完整、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明确所经办事项的详细内容,填制详细、准确的表格,办理齐全各项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二、规范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在此指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等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济业务的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的规范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

1)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填制内容齐全、规范方为合法有效。

2)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填制内容完整、准确方为合法有效。

3)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须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条,注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山东师范大学自制原始凭证》并完成审批手续,方视同合法有效。

4)外来的自制内部收据及三联单等不合法的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5)外文发票,必须将有关内容翻译成中文,并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后报销。

6)发票上结算方式出现“优惠卡、福利卡”等购物卡字样的不予报销。

2、自制原始凭证

1)办理借款,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复写);报销差旅费,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差旅费结算单”;发放各种款项,填写“山东师范大学通用领款表”;特殊业务,如市内交通费(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参观门票等,须填制“山东师范大学出租车、门票报销单”;在本地或外埠向自然人进行农副产品等零星采购,因无法取得规范的销售发票,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自制原始凭证”。

2)各单位收入款项,包括代管款项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在入帐时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收入分成入帐单”,经分配后入帐。

3)学校内部经费转帐,使用“山东师范大学校内往来结算凭证”。

4)各类批件必须以原件作为报帐依据。

3、原始凭证的填制报销要求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应填写齐全。

2)原始凭证的内容要真实。

3)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购物的定额专用发票、项目填写不详细的手写或机制发票,报销时必须附有开票单位详细的购货清单,清单上要注明详细的品名、数量、单价、单位、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公章。

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如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7)各种票据,应从填制之日起一年内报账。发票、收据等开具日期至报销日期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8)遗失票据的处理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由本人书面说明票据遗失的原因和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本单位的证明人等,在取得原单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原单位财务章、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原始单据的粘贴要求

将所取得的原始单据分事、分类、均匀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凭证粘贴单上。单位自制的大于粘贴单的发放表册、文字报告等可不粘贴,直接附在粘贴单后面折叠整齐即可。

三、审批手续规定

(一)人员经费的审批规定

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中各类人员经费(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人事处管理的各类人员工资、各种津贴、补贴、补助、奖酬金、引进人才各项费用、退离休人员经费等,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核拨的课时费、办班分成等,经上述各有关部门经办人制表,部门负责人审签,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财务处处长签字后,由财务处核拨及发放。学院等部门管理的课时酬金、外聘教师兼课费、各类考试费、各种劳务费、加班补助等,学生部门管理的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由各部门经办人制表、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报帐领款手续。

所有发放给本校教职工个人及外聘人员的款项,由有关单位将应发额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统一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按实发数转存入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在册教职工还要扣除失业保险费)。

(二)差旅费的审批规定

凡涉及因公出差人员所报销的差旅费,包括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交通费、途中及到达驻地的住宿费、在驻地的市内交通费及生活补助费、公杂费等,均按照学校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办理。

1、各学院人员参加会议,由院负责人审批;校机关、直属单位、后勤产业实体参会人员2人以下的(含2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人以上的须由校长审批。以上审批以在会议通知上的签字为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凡电话通知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或邀请函报领导审批,并凭审批签字的会议通知办理借款及报账手续。

2、外出开会的,除由办会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等票据外,其他各种考察费、参观费或旅行社开具的票据不予报销。凡报销会务费、资料费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及交通补助费。

3、乘坐火车的,具有正副厅及以上职务和正高职称的人员可乘坐软席车,其余人员均不准乘坐软席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4、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校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其他单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正高级职称人员,须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由分管校领导在机票上签字。

以下人员因公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应在出差前先填写《教职工出差乘飞机审批单》,经相关领导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否则,不予借款、报销。

(1)校机关各部处室正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乘坐飞机,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

(2)直属单位正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乘坐飞机,由部门分管校长审批;

(3)其他单位正处级以下职务、正高级以下职称人员乘飞机,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乘飞机,凡经费从科研项目列支的,无论何种职称职务,横向科研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纵向及其它科研经费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人审批。

5、凡涉及因公外出考察的,必须提写内部请示报告,说明考察目的、方式、路线、人员、时间、经费预算等,经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否则,财务部门不办理借款及报销事宜。

6、出差期间,无论涉及何种经费的开支,除设备、器材、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的采购业务可凭采购票据、公务考察可凭批准的内部请示报告报销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出租车费外,其他出差业务的外埠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7、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注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8、出差遗失车船(机)票的报销:遗失单程票的,当事人应写明详细情况,经证明人签字,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按照单程票的标准予以核定金额报销;遗失往返双程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9、探亲路费: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费;乘长途汽车的,凭票实报实销。教职员工探亲不报销飞机票。

10、在本市内因公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须经单位负责人逐张签批车票,并写明用途,汇总填制报销单后方可报销。

(三)借款的有关规定

1、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因购物、出差等需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购置设备仪器及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携带有关采购计划书或合同协议书、参加会议的须携带会议通知书、乘飞机的提供乘飞机审批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的资金来源,应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项目填写项目名称,详细填写借款用途。核销借款时,报销的内容应与借款内容相符。

3、借款实行“定期报账、到期还款、一借一清、前清后借”的原则,对未还清借款的人员,不再借款。特殊情况(设备采购、工程等借款)暂时不能结清借款的,在说明情况并经财务处长同意后,可再次借款。

4、市内同一地点购物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支票结算。借用支票,需填写齐全《支票领用单》上要求的内容,办好签字手续后将支票借出,并于当月报销,由于特殊原因当月不能报销的,须书面说明理由,按借款处理。使用支票结算的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使用银行卡购物的,需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并于报销时将银行卡的结算票据一并交财务部门。

5、借款超过10000元的(包括借支票),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下的需经核算科负责人审批。借款超过5000元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确需支付现金的,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6、严格控制预付款项。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及其他财务事项原则上不准预付款项,特殊情况下必须预付款的,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预付,但不超出合同总额的10%。已预付的设备加工、工程进度款,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并且支付决算款项的同时,首先予以冲转。

7、各单位因公借用的周转金,应于年底前结清,下一年度如工作需要,再重新办理借款。

8、借款在形成支出(借购设备、材料款,应在设备、材料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逾期不报账者,将在借款人下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不再另行通知,在还清借款前,不再对借款人所在单位借款。特殊借款(个人出差借款除外)因故超过一个月不报账的,应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处长同意后办理报销手续。

9、预借收据,视同借款,填写“山东师范大学预借收据单”,由借据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财务处业务经办人将收据开出。

10、学校对个人的借款,只限在册在岗的正式职工。

(四)由学校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费审批规定

教务处分管的实习经费、教学改革经费、艺术类招生等经费,实验室管理处分管的实验经费、设备经费、教改立项等经费,研究生学院分管的重点建设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等,均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特殊事项由校长签字),并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各种经费购买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书目登记,加盖图书经办人名章,持签字手续完备的发票和所购图书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设备购置和基建修缮工程经费的审批规定

各单位无论用何种经费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和进行室内外工程修缮、基建等,须先到财务部门落实经费来源,没有经费来源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借款、报账手续。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到财务处报销时需持招标项目申批表、招投标结果评委意见书、合同书、工程决算书、审计意见书。凡合同书所签单位与招标结果意见书不一致的、经费超出预算的、经费不超预算但超出合同的部分不予报销;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持工程决算书和审计意见书报销。

(六)科研经费的审批规定

1、科研收入的分配。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财务部门填制“山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收款通知单”,财务经办人将此通知单送交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统一项目编号并于每月25日之前编制“山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分成汇总表”,经制表人、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办理入帐及分成手续。所有课题组提成款项扣税后一律转存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折)。

2、科研主管部门分管的省校级重点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科研经费,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帐手续;中青年骨干、科研启动费等分配到个人的科研经费由本人签字,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再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其他纵、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销。

(七)医疗经费的审批管理规定

学校医疗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期拨款、年终结算、报账管理的办法,由校医院统筹管理。财务处根据年初预算按月定额拨付款项,年度终了,校医院财务室根据年终结算情况与财务处进行经费年终结算,校医院按照内部分工职责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财务室负责日常医疗费帐务的核算管理。

(八)固定资产的入账规定

凡是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凭相关单据报账。

(九)原始单据的审批签字规定

单位各种经济事项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由经办人、会签人、负责人在原始单据醒目处签字(注意不要覆盖单据上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购买设备和材料物品还须有验收人签字。邮票、订票费等原始单据票面额较小、票据较小的,会签人可不在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名。其他未提及的签批手续,按山东师大校字〔2003〕65号文件“关于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几项规定”执行。

(十)开支大额款项预约的规定

开支大额款项须提前预约,以便合理调动资金。开支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须提前一天预约,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须提前两天预约,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须提前三天预约,100万元以上须提前五天预约,否则责任自负。

四、统一规章制度

1、涉及校内新成立或新组建的单位,其财务管理和开支统一执行现行学校规章制度。需要特别政策的,以学校正式下发的批件或文件为准。

2、校内各单位创收或自筹经费的分配政策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需要特别分配政策的,必须按以学校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或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同意的意见办理。

3、除上述学校文件或分管财务的校长批件外,任何口头通知或签字都不得作为财务处执行的依据。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学校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作同样处理。

五、报帐时间规定

1、周一至周五。

2、每天下午下班前30分钟,为内部整理、对帐时间。

3、每周二、四下午为内部清理、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报帐。

六、本规程由财务处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和本规程有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二○○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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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使广大教职工全面了解会计业务处理的要求和程序,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将日常会计结算业务中各种规章、办法、程序等整理规范如下:

一、明确责任人员

(一)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和会签制度,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会签人、经办人,并提供单位负责人、会签人的签字字样。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部门,因单位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而影响报销结算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各相关单位自负。

(二)校机关、直属、教学、科研、后勤、基建等校内各单位经费的借支、报销等事项,由各单位指定经办人负责办理。

(三)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当事人)作为经办人,按照不同种类科研经费的审批管理办法,分别办理分配、借支、报账等事项。

(四)代管款项、专用基金等项目由经费主管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审批及报账事项。

(五)财务经办人必须是在册在岗的教职员工。

(六)经办人在办理各种财务事项时应当了解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索取完整、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明确所经办事项的详细内容,填制详细、准确的表格,办理齐全各项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二、规范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在此指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等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济业务的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的规范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

1)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填制内容齐全、规范方为合法有效。

2)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填制内容完整、准确方为合法有效。

3)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须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条,注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山东师范大学自制原始凭证》并完成审批手续,方视同合法有效。

4)外来的自制内部收据及三联单等不合法的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5)外文发票,必须将有关内容翻译成中文,并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后报销。

6)发票上结算方式出现“优惠卡、福利卡”等购物卡字样的不予报销。

2、自制原始凭证

1)办理借款,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复写);报销差旅费,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差旅费结算单”;发放各种款项,填写“山东师范大学通用领款表”;特殊业务,如市内交通费(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参观门票等,须填制“山东师范大学出租车、门票报销单”;在本地或外埠向自然人进行农副产品等零星采购,因无法取得规范的销售发票,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自制原始凭证”。

2)各单位收入款项,包括代管款项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在入帐时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收入分成入帐单”,经分配后入帐。

3)学校内部经费转帐,使用“山东师范大学校内往来结算凭证”。

4)各类批件必须以原件作为报帐依据。

3、原始凭证的填制报销要求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应填写齐全。

2)原始凭证的内容要真实。

3)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购物的定额专用发票、项目填写不详细的手写或机制发票,报销时必须附有开票单位详细的购货清单,清单上要注明详细的品名、数量、单价、单位、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公章。

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如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7)各种票据,应从填制之日起一年内报账。发票、收据等开具日期至报销日期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8)遗失票据的处理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由本人书面说明票据遗失的原因和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本单位的证明人等,在取得原单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原单位财务章、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原始单据的粘贴要求

将所取得的原始单据分事、分类、均匀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凭证粘贴单上。单位自制的大于粘贴单的发放表册、文字报告等可不粘贴,直接附在粘贴单后面折叠整齐即可。

三、审批手续规定

(一)人员经费的审批规定

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中各类人员经费(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人事处管理的各类人员工资、各种津贴、补贴、补助、奖酬金、引进人才各项费用、退离休人员经费等,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核拨的课时费、办班分成等,经上述各有关部门经办人制表,部门负责人审签,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财务处处长签字后,由财务处核拨及发放。学院等部门管理的课时酬金、外聘教师兼课费、各类考试费、各种劳务费、加班补助等,学生部门管理的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由各部门经办人制表、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报帐领款手续。

所有发放给本校教职工个人及外聘人员的款项,由有关单位将应发额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统一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按实发数转存入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在册教职工还要扣除失业保险费)。

(二)差旅费的审批规定

凡涉及因公出差人员所报销的差旅费,包括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交通费、途中及到达驻地的住宿费、在驻地的市内交通费及生活补助费、公杂费等,均按照学校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办理。

1、各学院人员参加会议,由院负责人审批;校机关、直属单位、后勤产业实体参会人员2人以下的(含2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人以上的须由校长审批。以上审批以在会议通知上的签字为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凡电话通知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或邀请函报领导审批,并凭审批签字的会议通知办理借款及报账手续。

2、外出开会的,除由办会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等票据外,其他各种考察费、参观费或旅行社开具的票据不予报销。凡报销会务费、资料费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及交通补助费。

3、乘坐火车的,具有正副厅及以上职务和正高职称的人员可乘坐软席车,其余人员均不准乘坐软席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4、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校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其他单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正高级职称人员,须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由分管校领导在机票上签字。

以下人员因公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应在出差前先填写《教职工出差乘飞机审批单》,经相关领导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否则,不予借款、报销。

(1)校机关各部处室正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乘坐飞机,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

(2)直属单位正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乘坐飞机,由部门分管校长审批;

(3)其他单位正处级以下职务、正高级以下职称人员乘飞机,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乘飞机,凡经费从科研项目列支的,无论何种职称职务,横向科研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纵向及其它科研经费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人审批。

5、凡涉及因公外出考察的,必须提写内部请示报告,说明考察目的、方式、路线、人员、时间、经费预算等,经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否则,财务部门不办理借款及报销事宜。

6、出差期间,无论涉及何种经费的开支,除设备、器材、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的采购业务可凭采购票据、公务考察可凭批准的内部请示报告报销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出租车费外,其他出差业务的外埠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7、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注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8、出差遗失车船(机)票的报销:遗失单程票的,当事人应写明详细情况,经证明人签字,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按照单程票的标准予以核定金额报销;遗失往返双程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9、探亲路费: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费;乘长途汽车的,凭票实报实销。教职员工探亲不报销飞机票。

10、在本市内因公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须经单位负责人逐张签批车票,并写明用途,汇总填制报销单后方可报销。

(三)借款的有关规定

1、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因购物、出差等需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购置设备仪器及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携带有关采购计划书或合同协议书、参加会议的须携带会议通知书、乘飞机的提供乘飞机审批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的资金来源,应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项目填写项目名称,详细填写借款用途。核销借款时,报销的内容应与借款内容相符。

3、借款实行“定期报账、到期还款、一借一清、前清后借”的原则,对未还清借款的人员,不再借款。特殊情况(设备采购、工程等借款)暂时不能结清借款的,在说明情况并经财务处长同意后,可再次借款。

4、市内同一地点购物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支票结算。借用支票,需填写齐全《支票领用单》上要求的内容,办好签字手续后将支票借出,并于当月报销,由于特殊原因当月不能报销的,须书面说明理由,按借款处理。使用支票结算的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使用银行卡购物的,需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并于报销时将银行卡的结算票据一并交财务部门。

5、借款超过10000元的(包括借支票),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下的需经核算科负责人审批。借款超过5000元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确需支付现金的,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6、严格控制预付款项。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及其他财务事项原则上不准预付款项,特殊情况下必须预付款的,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预付,但不超出合同总额的10%。已预付的设备加工、工程进度款,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并且支付决算款项的同时,首先予以冲转。

7、各单位因公借用的周转金,应于年底前结清,下一年度如工作需要,再重新办理借款。

8、借款在形成支出(借购设备、材料款,应在设备、材料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逾期不报账者,将在借款人下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不再另行通知,在还清借款前,不再对借款人所在单位借款。特殊借款(个人出差借款除外)因故超过一个月不报账的,应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处长同意后办理报销手续。

9、预借收据,视同借款,填写“山东师范大学预借收据单”,由借据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财务处业务经办人将收据开出。

10、学校对个人的借款,只限在册在岗的正式职工。

(四)由学校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费审批规定

教务处分管的实习经费、教学改革经费、艺术类招生等经费,实验室管理处分管的实验经费、设备经费、教改立项等经费,研究生学院分管的重点建设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等,均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特殊事项由校长签字),并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各种经费购买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书目登记,加盖图书经办人名章,持签字手续完备的发票和所购图书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设备购置和基建修缮工程经费的审批规定

各单位无论用何种经费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和进行室内外工程修缮、基建等,须先到财务部门落实经费来源,没有经费来源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借款、报账手续。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到财务处报销时需持招标项目申批表、招投标结果评委意见书、合同书、工程决算书、审计意见书。凡合同书所签单位与招标结果意见书不一致的、经费超出预算的、经费不超预算但超出合同的部分不予报销;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持工程决算书和审计意见书报销。

(六)科研经费的审批规定

1、科研收入的分配。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财务部门填制“山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收款通知单”,财务经办人将此通知单送交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统一项目编号并于每月25日之前编制“山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分成汇总表”,经制表人、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办理入帐及分成手续。所有课题组提成款项扣税后一律转存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折)。

2、科研主管部门分管的省校级重点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科研经费,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帐手续;中青年骨干、科研启动费等分配到个人的科研经费由本人签字,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再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其他纵、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销。

(七)医疗经费的审批管理规定

学校医疗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期拨款、年终结算、报账管理的办法,由校医院统筹管理。财务处根据年初预算按月定额拨付款项,年度终了,校医院财务室根据年终结算情况与财务处进行经费年终结算,校医院按照内部分工职责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财务室负责日常医疗费帐务的核算管理。

(八)固定资产的入账规定

凡是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凭相关单据报账。

(九)原始单据的审批签字规定

单位各种经济事项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由经办人、会签人、负责人在原始单据醒目处签字(注意不要覆盖单据上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购买设备和材料物品还须有验收人签字。邮票、订票费等原始单据票面额较小、票据较小的,会签人可不在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名。其他未提及的签批手续,按山东师大校字〔2003〕65号文件“关于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几项规定”执行。

(十)开支大额款项预约的规定

开支大额款项须提前预约,以便合理调动资金。开支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须提前一天预约,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须提前两天预约,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须提前三天预约,100万元以上须提前五天预约,否则责任自负。

四、统一规章制度

1、涉及校内新成立或新组建的单位,其财务管理和开支统一执行现行学校规章制度。需要特别政策的,以学校正式下发的批件或文件为准。

2、校内各单位创收或自筹经费的分配政策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需要特别分配政策的,必须按以学校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或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同意的意见办理。

3、除上述学校文件或分管财务的校长批件外,任何口头通知或签字都不得作为财务处执行的依据。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学校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作同样处理。

五、报帐时间规定

1、周一至周五。

2、每天下午下班前30分钟,为内部整理、对帐时间。

3、每周二、四下午为内部清理、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报帐。

六、本规程由财务处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和本规程有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二○○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