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退费暂行规定
山东师大校字[2007]103号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退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特对各类学生的退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退费项目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等而应该按一定比例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全日制本专科生退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允许退费。 (一)新生报到缴费至注册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作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1、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半月内要求退学的,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 90% 退还。 2、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的,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 80% 退还。 3、新生报到缴费入学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 50% 退还。 4、新生已注册并取得学籍,入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要求退学的,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新生注册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新兵入伍通告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缴费日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每学年学习时间按 10 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四)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五)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的,退还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的,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 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包括脱产和在职)退费 第七条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研究生,经学校同意,按以下标准退费: (一)经复试合格入校,注册之前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申请的,按收缴学费的80%退还本人。 (二)已经注册为我校研究生,从缴费注册到论文写作开始前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已选修课程学费后,剩余学费的80%退还本人。 (三)已经开始论文写作至提交论文答辩申请前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全额学费的25%。 (四)提交论文答辩申请后提出退学申请的,退2000元,论文答辩结束后的不退款。 第八条退还学费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供交费发票,所在学院出具学习情况证明,经研究生学院批准。退还学费从相关学院次年创收经费(分成前)中扣除,未退还部分学费的发票由财务处收费科另行开具。 第九条研究生的住宿费的退费标准参照全日制本专科生的退费规定。 第四章 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夜大、函授和脱产)学生退费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转学、转专业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一)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在三个月内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已收取本年度学费的50%;超过三个月的,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学生报到注册后,因个人原因转出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经学校同意,由夜大生转为函授生的,其学费按照函授生标准缴纳;由函授生转为夜大生的, 其学费按照夜大生标准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退费流程。 (一)本人提出退费申请,如实认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学生退费申请表》(由学校财务处网站下载)。 (二)学院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四)财务处审核退费金额并签字盖章。 (五)领取所退费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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