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校内各单位: 根据济南市地税稽查局2007年4月对我校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稽查处理结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作为发放工资、薪金等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税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财务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协调并报经学校同意,在五月份发放的工资中扣除所欠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中“住房补贴”一项,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位教职工5月份工资条中“补扣税金”一项的数额为以下两部分合计: 1、将2006年1-12月份计税所得额中遗漏的“住房补贴”一项加入计税所得额后重新计算应缴税款,得出应补交的部分。 2、将2007年1-3月份计税所得额中遗漏的“住房补贴”一项加入计税所得额后重新计算应缴税款,得出应补交的部分。
财务处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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