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计算教职工收入税费的通知
山东师大校字[2007]73号 关于合并计算教职工收入税费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要求,为做好失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经研究决定: 一、从五月份开始,我校教职工所有发放的工资、酬金、阅卷费、加班费、评审费、答辩费、监考费、补贴、奖励等均合并统一计算,扣缴失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 二、由各发放款项的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发放表册、办理好审批签字手续后,连同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汇总计算扣缴代扣款项后,按实发金额发放到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涉及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学生等非本校在册教职员工的,由各部门另行制表审批、报送,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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