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动态

关于印发《山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01    编辑:    浏览:

山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04]18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省教育厅《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学校在年度预算中除基本支出(即人员支出、日常教学业务、公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的、造价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建工程、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科研和三重点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审查、立项、实施、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第六条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权威论证,最后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并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立项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对超出5万元且未经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查小组有权予以否决并不得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小组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校招标办不予招标,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及校领导。 

第十四条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山东师范大学项目立项报告书》(附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大师范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编号: 

 

 

 

 

 

山东师范大学 

 

 

项目立项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单 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 报 日 期:年月日 

 

 

 

 

 

 

山东师范大学财务处制 


立 项 申 报 说 明

 

1、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及三重点建设项目等,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均须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此表。此表一式四份,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单位留存各一份。 

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 

3、“项目名称”应按规范用语表述,如“…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4、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5、预算批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填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 

6、学校财务处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会同纪检审等有关部门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及效益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 

 

 

 

 

 

 

 

 

 

 

 

 

 

 

 

 

 

总计:万元 

五、项目资金来源 

六、参与项目考察、论证人员签字 

七、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八、主管校长(领导)意见 

九、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意见 

十、主管财务校长(领导)意见 

十一、结论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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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01    编辑:    浏览:

山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04]18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省教育厅《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学校在年度预算中除基本支出(即人员支出、日常教学业务、公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的、造价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建工程、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科研和三重点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审查、立项、实施、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第六条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权威论证,最后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并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立项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对超出5万元且未经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查小组有权予以否决并不得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小组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校招标办不予招标,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及校领导。 

第十四条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山东师范大学项目立项报告书》(附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大师范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编号: 

 

 

 

 

 

山东师范大学 

 

 

项目立项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单 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 报 日 期:年月日 

 

 

 

 

 

 

山东师范大学财务处制 


立 项 申 报 说 明

 

1、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及三重点建设项目等,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均须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此表。此表一式四份,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单位留存各一份。 

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 

3、“项目名称”应按规范用语表述,如“…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4、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5、预算批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填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 

6、学校财务处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会同纪检审等有关部门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及效益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 

 

 

 

 

 

 

 

 

 

 

 

 

 

 

 

 

 

总计:万元 

五、项目资金来源 

六、参与项目考察、论证人员签字 

七、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八、主管校长(领导)意见 

九、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意见 

十、主管财务校长(领导)意见 

十一、结论及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