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师大校字[2004]7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02]249号《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济价费字[2003]67号《关于调整市内误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济价费字[2003]264号通知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各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级示范园全日制按以下标准收费:
管理费:78元/人、月(外单位、三代)
48元/人、月(单职工)
18元/人、月(双职工)
代办费:120元/人、月(外单位、三代)
60元/人、月(单职工)
保育费:26元/人、月
杂 费:13元/人、月(冬季供暖4个月和夏季使用空调降温3个月的杂费按28元/人、月标准收取)
二、本通知自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原山东师大校字[1998]147号及[2001]81号文有关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