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清理暂付款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截至2003年4月底,我校的往来帐项借款总额已达1200余万元,其中2000年度以前借款124万元,两年以上帐龄的占15%,有的借款要上溯到1987年。严重影响了学校的资金周转和年度预算的完成。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师大校[2003]65号)《关于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财经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暂付款的核算、管理工作,现将清理借款的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
一、《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帐款,对学校的借款,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认真审核借款申请后再签署同意借款的意见,并成为该笔往来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今后此笔借款因不能清还造成的坏帐损失,将按照《规定》第二款第6条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执行处罚。
二、《规定》生效后,所有借款均应于完成借款事项、形成支出后一个月内归还或结帐。凡是不按时归还或结帐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或结算原借款。因未归还或结算原借款而不能办理新的借款所造成的影响,其责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三、凡属于2003年4月底以前的借款,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切实督促借款人尽快归还或报账。个人或单位借款无故不归还、不报帐者,财务部门将在《规定》生效的一个月后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并冲销其借款,直至冲销完毕为止,无论以后是否提供报销凭证,所扣款项不再退回本人。
四、本通知自5月20日起由财务处负责执行。各单位要认真及时传达、保证清理工作的进行。
山东师范大学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