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3    编辑:    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opyright 2011-2018 山东师范大学财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邮编:250014
邮箱:caiwuchu@sdnu.edu.c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3    编辑:    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